山西发布电动自行车新规
9月15日起施行
近日
山西人大网发布
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重点都有哪些?
赶紧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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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应取得号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取得号牌。号牌包括正式通行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在尾部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三)保持双闸、鸣号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反射器完好、清洁;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遇行人时减速避让;
(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六)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安装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乘员头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销售拼装或者
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速度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四)更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
(五)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的装置或者高强度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停放、充换电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既有住宅小区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换电需求的,应当依法增建、改建相关场所、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建、改建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和充换电设施。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农贸市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换电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在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路口
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交通事故。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减速标线、右转弯导向线、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从事即时配送服务活动的
建立完善订单分配、时间预估
路线规划等算法规则
利用算法对电动自行车即时配送进行调度的,应当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行驶限速要求、路况、天气等因素,建立完善订单分配、时间预估、路线规划等算法规则;不得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强迫、纵容、默许从业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出现以下情况会罚款、扣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
(二)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的隧道行驶;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
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四)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五)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号牌。
违反本条例规定,过渡期截止后仍驾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