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电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为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引导文明骑行、规范停车,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两三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应在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停车泊位内规范停车。严禁在主次干道、街巷支路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所有停放的电动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地在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顺向停放。
二、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该按照“门前三包”要求,严禁电动车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车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予以劝阻,引导客户、店员等电动车骑乘人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三、从2026年9月26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依法拖移电动车。对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共享单车运营单位要做好线下车辆日常维护,对乱停乱放车辆开展日常规整,大型商业区域、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要安排专人驻守管理。
本通告自2026年9月26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9月21日
来源:宿州警方